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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,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,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,或提供價值相當的財產作為擔保,否則仍須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。

官員說明,納稅義務人不服原處分機關作成的復查決定,得依《訴願法》第14條第1項規定,於收受復查決定書的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,但仍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,並非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再行繳納。

官員舉例,甲君因漏報2014年租賃所得,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,但其不服而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,惟其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,遭移送強制執行;經國稅局說明後,甲君才就應納稅額的半數提供相當擔保,國稅局乃依法撤回強制執行。

國稅局表示,按《稅捐稽徵法》第39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,仍未繳納應納稅捐者,得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。惟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,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。

首先是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,並依法提起訴願者;其次是對繳納半數有困難,但經稽徵機關核准而提供相當擔保者;第三,對繳納半數與提供擔保均有困難者,經稅捐機關通知有關機關,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,不得移轉或設定為他項權利者。

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,如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時,仍須依法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,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,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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